当前位置: 火车网 > 资讯频道 > 航空资讯 > 专家称航空法不对接刑法 恐吓航班量刑过轻

专家称航空法不对接刑法 恐吓航班量刑过轻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3-05-20 20:52:48 火车票预订

  “诈机”多发航空法成摆设 航空法第196条无法与刑法对接对编造恐怖信息者量刑偏轻

  继15日飞往深圳的5架航班遭受炸弹威胁事件之后,17日下午,多地飞往上海的11架飞机又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专家表示,航空法的滞后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并建议对此类犯罪分子加重量刑。

  对于制造虚假信息致使航班延误的行为,现行的航空法第196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查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58条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并没有涉及散布虚假信息的内容。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航空法专家张起准表示,现行的航空法是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近20年未曾修改。在这期间,刑法经历了8次大的修改,已是“面目全非”。

  “航空法刚颁布的时候,参照的刑法为1979年版本,该版本刑法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可以说,颁布实施18年的航空法部分条款目前已成‘空文’。”张起准认为,航空法的滞后是恐怖“炸机”事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尽快修订航空法。

  据悉,由于航空法的滞后,目前出现问题都参照刑法的291条第2款来定罪量刑。该条款规定在广场、学校、医院、公路或小区任何场所散布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张起准认为,定罪量刑偏轻、犯罪成本偏低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他建议,只要对飞行器、航空器编造虚假信息就应该量刑在5年以上,“毕竟飞机不同于普通场所,一个爆炸可以使机上全体人员都面临生命安全。且一架飞机造价达好几个亿,属于巨额财产。”

  张起准建议,民航主管部门,尤其是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应尽快提出修订和建议报送全国人大,将之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另外,张起准还认为,关于航班延误、占机霸机、冲撞跑道、损害飞行器、储物丢失等问题,都应在航空法里做出明确规定。


上一篇 南车造火车头出口阿根廷
下一篇 实名制购票不能证明是否逃票

免责声明:火车网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