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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7-03-01 11:39:45 火车票预订

  据悉,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最大程度地遏制了“婚姻法第24条”的“伤害力”。那么姻法第24条补充了哪些规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介绍。

  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

  自“婚姻法第24条”诞生后所有做过“冤大头”的人,日前开始,心里也许会好受一些。因为最高法的“新政”,最大程度地遏制了“婚姻法第24条”的“伤害力”。

  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详见今日快报封7版)。

  最高法推出这一规定,针对的正是“婚姻法第24条”的固有漏洞。这是一次扎扎实实的修补,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呼应民意。

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

姻法第24条补充

  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那么,婚内丈夫(妻子)背着自己在外面借钱,就算你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婚内债务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他(她)欠的债你也要一起还。而即使是几方串通形成的虚假债务,也往往能狠狠“咬”无辜者几口。

  于是,女子离婚后被负债千万元,前夫不见踪影;离婚后被追债300万元;办理了离婚,却白白搭进了自己的一套房产……离婚夫妻“被负债”事件频发,有些事件的后果对个体而言甚至可谓惨烈。

  在一些聊天群里,甚至出现了“婚姻法第24条受害者联盟”。这些群体的诉求非常一致,就是希望通过“修法”,改变目前存在的相关司法判决不公正的问题。

  这一问题,近年来也引起了全国两会人大代表的关注。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等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第24条”。

  对“婚姻法第24条”必须做出改变,而且时不我待。不过,无论是由于立法程序的特性,还是由于夫妻一方举债情形的复杂性,法律上的改变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个过程应被允许。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选择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加以调整,以扭转婚姻关系中“老实人吃亏”的态势,是在有限空间里做出的最大努力。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诸如“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等内容,都有很强的针对性。

  很明显,这是关注民意、吸取教训后实现的司法进步。2016年3月,最高法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做出公开答复: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

  当然,正如专家所言,这一新政之后,还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举证责任”的破题。只有将内外障碍都扫清,让复杂问题简单化,才能为夫妻债务案的相关当事人提供最直接、最可靠的司法保障。


  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予支持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未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一方担责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要防止仅凭借条借据就认定债务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通过小编介绍,大家对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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