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险桥影响通行,公路局便安排道班人员对险桥进行施工维修,由于大意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惨剧。2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县公路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某某、李某某因罗某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4560元。
2010年11月5日夜7时左右,罗某在某县某玉器厂工作,下班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返回马山口镇途中,行驶至内乡与某县交界的桥北时,与堆放在桥北公路上的土堆相撞,造成罗某被撞伤,后被送往内乡县马山口卫生院抢救,同日转至内乡县人民医院,由于罗某病情严重,于次日又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2天。2010年11月7日,罗某因治疗无效死亡,共计支付医疗费42675元。
另,位于某县的桥系险桥,某县公路局养护股张某安排道班人员对该桥进行施工维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为了安全,在内乡与某交界的桥北堆放土堆,禁止通行。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县公路局安排道班工人对位于本县的险桥进行维修时,在道路上堆放障碍物禁止通行,但未在险桥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其所堆放的障碍物与罗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县道班作为施工方隶属某县公路局管理,是该局的下属单位,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某县公路局未尽到监管、督导之责,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罗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之子罗某夜间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应当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由于对道路上的障碍物观察不周、疏忽大意,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